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39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悠然休闲食品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段庄檀照小区25号楼底层营业房。
经营者:郭方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悠然休闲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