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李晓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马甸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裕民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发茂路与仁和路交界处。
经营者蒋中平,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马甸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裕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