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81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俊杰,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俊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