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慈溪市周巷精诚计算机店。
经营者:吴焕焕。
委托代理人:吴群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精诚计算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周巷精诚计算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