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9570号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朴根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0号东附房。
法定代表人庄岩。
被告裴龙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裴龙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