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39570号
案件名称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裴龙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9570号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朴根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0号东附房。

法定代表人庄岩。

被告裴龙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望和益民农副产品商城有限公司、裴龙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