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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与常德阁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与常德阁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常德阁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81号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宗静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阁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阁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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