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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77号
案件名称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功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后,海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为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海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海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海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海利公司住所地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扩大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和梅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新功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44号《公证书》,新功公司认为在北京市的北京马连道茶城的茶德坊内销售的产品侵害了新功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故该地应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皆有管辖权。

新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本案被告海利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新功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因此,海利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新功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海利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海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海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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