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未涛。
被告杨春田。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经过慎重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贵黎莹人民陪审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广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