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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张秋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32号
案件名称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张秋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张秋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

被告:张秋香,经商。

委托代理人:张良福。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秋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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