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稿主送当事人审批意见领导批示承办人: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判长:书记员核稿: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旗军百货店,地址:珠海(泰嘉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楼305铺。
经营者:陈玉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