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5、1312-1325号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星辉科技工业园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奚邦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第三工业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
被告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十五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专利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十五项专利(详见专利清单)。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因此,在诉讼期间,可能因被告的转让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同时,专利权具有财产价值,人民法院依法可禁止被告转让。
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五项争议专利权(附专利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