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508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禹峨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骆如杰。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峨眉山禹峨茶叶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李妍卿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