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知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南京同步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孟浪、赵君伟,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关于原告南京同步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步公司)诉被告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市玄武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102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07)343号]的规定,本院有权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由于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诉讼标的额共计为203万元,已超过本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最高限额,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