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斌,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丰汽车���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