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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国和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齐立知民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魏建国和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建国,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魏建国,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育新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66********。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键,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新兴基础原材料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魏建国与被告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认为,专利权侵权纠纷是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权,被告在吉林省桦甸市经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

本案被告黑河阳光伟业硅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黑河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区域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桦甸市宏胜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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