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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5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260号家福多超市。

经营者王必勇。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家福多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奥飞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福多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奥飞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830054252.8,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凭借奥飞公司开发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铠甲勇士》系列奠定的知名度而畅销全国,广受儿童青少年的喜爱。

奥飞公司于近期发现家福多超市未经许可,大量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三无”产品,并通过公证保全从家福多超市取得了侵权产品。

家福多超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家福多超市:一、立即停止侵权;

二、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家福多超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奥飞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项名为“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05××××.8。

专利说明书中的图片显示,该产品为玩具,由头部和手柄组成,头部由中心宝石状的枪头及两边对称的刀叉组成,枪头与刀叉的连接处呈多边形,两边对称的刀叉下方有对称的尖角,头部与手柄连接处为环形扣,环形扣有凸起的尖角,手柄系圆滑长柱体,底部有齿轮状修饰物。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09年1月1日,奥飞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一份知识产权协议书,约定涉及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务由奥飞公司全权代理,由奥飞公司全权处理在中国境内包括专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纠纷,奥飞公司有权就双方共同权利独立提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等。

2013年3月21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知识律师所)指派的胡锋锋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以下简称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260号的家福多超市购买了玩具三个,支付价款64元后取得购物小票一张,离开该店后由公证人员保管上述玩具和购物小票,返回公证处,对上述玩具外观进行了拍照,并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后交胡锋锋保管。

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标有“钢甲战队”、“伏魔枪”等文字,头部由枪头与两边对称向上弯曲的刀叉组成,左右刀叉下方有对称的尖角,枪头中心有宝石形的凸起部分,头部与圆柱形手柄相连,两者之间有环形扣,环形扣有四个凸起部分,手柄底部有匀称的片状修饰物。

2015年3月10日,奥飞公司向知识律师所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张,编号为04818583,金额为6万元。

2013年7月3日,钟山公证处向奥飞公司开具公证费收据一张,编号为0182906233,金额为700元。

上述事实有奥飞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收费信息检索、知识产权协议书、(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102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收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奥迪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奥飞公司经奥迪公司授权,有权就本案纠纷独立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儿童玩具,系相同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设计特征上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差异,构成相同设计,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家福多超市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奥飞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2、家福多超市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并非制造者;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

4、奥飞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0830054252.8号“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负担50元(该款已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江阴市周庄家福多副食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婉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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