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144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闽鼎盛茶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号*层全部。
经营者盛作江,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东,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京闽鼎盛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闽鼎盛茶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闽鼎盛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