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阴县三结义名烟名酒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社保站,经营者肖海鹏,女,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县政府机关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5********。
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三结义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肖芝乐、人民陪审员李玉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春龙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