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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昊亿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375号
案件名称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昊亿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昊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75号原告: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史亚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昊亿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博泽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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