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郞,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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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允召,本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司起生,系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丰汽车配件经销部业主,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河路北沿岸111号普国汽配城19排12号“顺丰汽配”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司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