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9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从他人的淘宝店购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fendi的女包后,在其开设的“爱君如梦时尚女装店”淘宝店进行销售,先后销售给朱某甲、李某、蒋某、朱某乙、马某、陈某甲、贺某、黄某乙、钟某、左某、谭某、徐某、张某、吕某、钱某、许某、刘某、陈某乙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4086.6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朱某甲、李某、蒋某、朱某乙、马某、陈某甲、贺某、黄某乙、钟某、左某、谭某、徐某、张某、吕某、钱某、许某、刘某、陈某乙、赵某的证言,线索传递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沈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物流情况截图,订单详情截图,淘宝样品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真意时尚皮具网店商品截图,爱君如梦时尚女装店网店商品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顺丰快递单,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认证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光盘2张,笔记本电脑1台,假冒fendi包1只,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赃款已退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及犯罪用工具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