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551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14栋101号门面。
经营者:彭铁兵。
被执行人:彭铁兵,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彭铁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彭铁兵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彭铁兵银行存款51974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1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