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3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为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
被告:东莞洲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洲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