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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圳市理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照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84号
案件名称03深圳市理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照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元岗,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希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84号原告杜元岗,男,汉族,194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沙花园8-405。

委托代理人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SEAGATETECHNOLOGYPUBLICLIMITEDCOMPAN),住所地爱尔兰都柏林二区爱尔兰司伏特排屋亚瑟考克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STEPHENJ.LUCZO。

被告希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6512室。

负责人司成恩,首席代表。

被告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出口��工区B区行创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玛萨罗尼·肯尼斯·迈克尔(MASSARONIKENNETHMICHAEL),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路200号出口加工区吴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玛萨罗尼·肯尼斯·迈克尔(MASSARONIKENNETHMICHAEL),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正,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卿,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光顺路33号B幢6层A。

法定代表人罗家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彤,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103栋。

法定代表人费国强。

委托代理人刘星,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榭里花园1栋203,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业明,住址广西省钦州市钦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杜元岗诉被告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捷公共公司)、希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捷无锡公司)、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捷苏州公司)、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公司于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上述被告不服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之后因本案需要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作为审理依据,于2012年12月5日中止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恢复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江知芸、刘志伟、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正、被告联强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清彤、被告顺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7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FREEAGENT”商标,注册号为5836028。

原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于2010年8月16日在商标局备案。

2007年5月30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设计和生产的FreeAgent系列数据移动硬盘在中国上市。

上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FreeAgent系列移动硬盘产品上以商标的形式使用了“FreeAgent”标识,经比对,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FREEAGENT”相同,并使用在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类别的商品上。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联强公司代理了全部FreeAgent系列数据移动硬盘在中国的销售,在深圳,被告联强公司又通过被告顺电公司等终端服务商予以销售。

被告联强公司和顺电公司销售FreeAgent系列硬盘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苏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有“FreeAgent”标识的移动硬盘,停止在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等上使用“FreeAgent”标识;

2、被告联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有“FreeAgent”标识的移动硬盘;

3、被告顺电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有“FreeAgent”标识的移动硬盘;

4、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元;

5、被告联强公司、顺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承担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7、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辩称:1、原���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2007年1月5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的关联公司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FreeAgent”商标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计算机周边设备。

2007年1月8日,希捷深圳代表处及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国际消费电子展上首次展出FreeAgent移动硬盘。

原告在2007年1月9日,也就是FreeAgent系列硬盘参加美国参加国际电子展销会后一天,申请了“FREEAGENT”商标,我方认为原告系恶意抢注,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

原告还申请注册了topeak”、“acriche”、“谷歌”、“edun”等其他商标,均已遭到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已经撤销无效。

2、2007年1月6日至2007年1月9日,国内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包括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均对FreeAgent系列硬盘进行了广泛报导。

FreeAgent系列硬盘中的FreeAgent标识,在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申请和注册日期之前,就已经通过宣传和使用拥有了知名度。

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的“SEAGATEFREEAGENT”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

在FreeAgent系列硬盘上使用的“FreeAgent”标识是与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配合使用,包括中文的“希捷”和英文的“SEAGATE”、“GoFlex”,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各被告在FreeAgent系列硬盘上使用FreeAgent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3、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希捷深圳代表处是本案被告,希捷深圳代表处被告不适格。

综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联强公司辩称,联强公司作为希捷的代理商,所销售的希捷产品有合法来源,均是希捷公司原厂生产的产品,通过正常进口手续在国内销售。

被告联强公司不构成侵权。

被告顺电公司辩称,我方销售FreeAgent系列硬盘有合法来源,我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1、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情况2009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九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传真设备、集成电路、卫星导航仪器、收音机、照相机(摄影)、视听教学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截止)”,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2010年8月16日,原告许可深圳市日达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达特公司)使用第5836028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

之后双方又分别于2011年、2012年续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至2013年3月1日止。

2011年4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企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日达特公司以“FREEAGENT”商标的系列移动硬盘、键盘、鼠标等产品于2010年参加了我中心组织参展的如下展会:1、2010年9月16日-18日在哈尔滨举行的“深圳-哈尔滨经贸交流暨宝安电子信息产品展销会”;

2、2010年9月26日-28日在江西南昌举行的“第五届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

3、2010年10月20日-24日在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

(2012)深证字第125678号公证书的内容也证实,在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中官方网站中发出的公告通知栏中,日达特公司都在上述展会通知附件中的参展名单之中。

原告还提交了“FREEAGENT”商标的鼠标、移动硬盘、键盘,参展证、海报、照片等材料以证实“FREEAGENT”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此外,原告还将“FREEAGENT”许可给李晓鹦使用,期限至2013年3月1日止。

第(2012)深证字第125679号公证书也证实了,李晓鹦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FREEAGENT”鼠标、键盘等产品。

2、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2011年5月6日,原告代理人刘志伟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购物保全公证。

2011年5月7日,公证员董亚川、工作人员邢程及原告代理人刘志伟来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与宝安南路交汇处华润万象城五楼的顺电电器商场,刘志伟现场购得“STAA500307(蓝)希捷500G2.5英寸移动硬盘”一个、“STAA500306(银)希捷500G2.5英寸移动硬盘”一个、“STAA1000302(黑)希捷睿品1TB2.5英寸移动硬盘”两个,并当场取得发票一张。

购物完毕后,刘志伟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员进行了封存。

2011年5月10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67827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发票显示,该次购买共计花费3594元。

庭审中���庭对(2011)深证字第6782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进行拆封,分别为STAA500307(蓝)希捷500G2.5英寸移动硬盘、STAA500306(银)希捷500G2.5英寸移动硬盘、STAA1000302(黑)希捷睿品1TB2.5英寸移动硬盘。

每套产品均包括硬盘及皮套,除产品颜色、型号外,三款产品的外包装、内包装及产品说明书、皮套均大概一致,综合描述如下(详见附图):外包装注明商品名称为“移动存储设备”,生产商为“希捷科技”,生产地为中国,代理商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包装盒的正面(靠左)有FreeAgent@(较小)及GoFLEXTM(较大)的标识,正面(靠右)及侧面有@标识;

内包装盒上同时有@(较大)、FreeAgent@(较小)、GoFLEXTM(较大)标识,底部注明“©SegateTechnologyLLC”及www.seagate.com;

产��实物上也有@(较大)、FreeAgent@(较小)、GoFLEXTM(较小)的标识;

皮套正面仅有@标识。

2011年6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江知芸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在公证员董亚川及工作人员黄伟强的监督下,江知芸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行如下两次证据保全行为。

第一次证据保全如下:1、点击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sundan.com,进入“顺电”网站首页;

2、点击首页中的“电脑类”,在弹出的选项中点击“存储硬盘”,进而点击希捷(4),在显示页面中有四项希捷移动硬盘系列产品。

2011年6月16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88004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第二次证据保全如下:1、点击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ancc.org.cn,进入“中国���品编码中心”网站首页;

2、点击首页中的“实用工具”,在结果页面中点击“国外条码信息查询”;

3、在上述结果页面中“国外商品条码信息查询”栏中分别输入“00763649029152”、“00763649028292”、“00763649029145”,选择“厂商信息”后点击“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均为“企业名称:SeagateTechnology,Inc”、“地址920DiscDrive”、“城市ScottsValley”。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88005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2011年6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江知芸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董亚川及工作人员刘迎祥的监督下,江知芸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行如下两次证据保全行为。

第一次证据保全如下:1、点击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synnex.com.cn进入“联强中国网站”首页;

2、点击该页面中的“PC组件”,在进入的页面search栏中输入“freeagent”;

3、点击“go”,在出现的页面中出现78条搜索结果,品牌均为“SEAGATE”。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录制全部操作过程,并与上述截屏文件一同刻录成光盘一张。

2011年6月24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91926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第二次证据保全如下:1、点击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seagate.com,进入“SegateTechnologyLLC”首页;

2、点击首页中的“AboutSeagate”,在出现的页面中进而陆续点击“InvestorRelations”、“AnnualReport”、“Form10-K”,打开相关内容并保存至桌面,2010年年报信息载明,2010年1月22日希捷公共公司成立于爱尔兰,成为希捷集团下属各公司的母公司,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

3、在随后出现页面中陆续点击“PRODUCTS&SERVICES”、“FreeAgent”、“FreeAgentGO”、“1TB”、“500GB”,出现希捷移动硬盘的具体产品信息。

2011年6月24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91927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二、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主张的事实1、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主张原告恶意抢注的事实2012年8月21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正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周惠媛和工作人员曾超的监督下,汪正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www.baidu.com后搜索栏进入“中国商标网”,在商标网首页中点击“商标综合查询”,然后分别从查询页面中“注册号/申请号”、“申请人名称(中文)”、“申请人名称(英文)”的空白栏中输入具体内容进行查询。

然后返回百度首页,并在搜索栏中输入“topeak”、“谷歌”、“EDUN”并进行查看,并对上述查询、搜索、查看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34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该公证书打印件显示,原告申请的商标处于异议复审待审中,与极点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相似;

原告申请的商标处于异议复审待审中,与SEOULSEMICONDUCTORCO,LTD的商标相似;

原告申请的商标已被认定无效,与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的商标相似;

原告申请的商标已被认定无效,与EDUNAPPARELLIMITED的商标相似。

上述公司均为世界著名或知名公司。

2、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苏州公司主张FREEAGENT商标已在美国注册、希捷硬盘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FreeAgent”标识已在中国媒体报道中宣传和使用2012年8月24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正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周惠媛和工作人员曾超的监督下,汪正使用公证书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页面,在浏览器中输入“theinternetarchive”并进行查看;

然后汪正在360浏览器地址栏处输入http://archive.org/,进入该网站并点击“AboutIA”,在网址输入栏中输入www.seagate.com后点击“TakeMeBack”查看结果,并对上述过程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上述打印内容显示,根据“网站时光倒流机器”的记录,自2007年1月12日���2009年10月21日期间,FreeAgent商标在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网站(www.seagate.com)中一直都持续使用。

2012年8月28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代理人汪正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周惠媛和工作人员曾超的监督下,汪正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三次证据保全行为。

第一次证据保全如下:登陆http://www.uspto.gov/,点击进入该网站首页上的“ABOUTUS”查找并下载“download.pdf”文件,并对查找、下载并查看的内容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2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908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打印内容显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向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FREEAGENT”商标,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22日。

第二次证据保全如下:登陆www.baidu.com,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杜元岗FreeAgent”“深圳市日达特电子有限公司FreeAgent”、“www.belpair.com”,进行搜索并查看搜索结果,并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2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909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打印页内容显示,百度中没有杜元岗、日达特公司与FreeAgent商标的相关页面,而日达特公司使用的品牌为百备尔而非FreeAgent。

第三次证据保全如下:登陆www.baidu.com,点击进入该网站首页上“新闻”中的“高级搜索”,然后在打开的网页中“包含以下全部的关键词”后输入“FreeAgent”、“限定要搜索的新闻的时间是”后选定“2007-01-01”、“2007-01-09”,然后点击“百度一下”查看搜索结果;

进入谷歌网站并在搜索栏中输入“希捷袖珍移动硬盘将亮相CES容量最高750GB”进行搜索并查看其结果,并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2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910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打印页内容显示,2007年1月6日、1月7日腾讯、搜狐、网易等网站均对“硬盘厂商希捷(SEAGATE)打算在下周的电子展CET上发布一系列袖珍硬盘”的新闻进行了报道。

2012年8月29日,被告希捷公共公司代理人汪正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周惠媛和工作��员曾超的监督下,汪正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三次证据保全行为,第一次证据保全行为:汪正登陆谷歌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Seagate’snewproductsatCES:FreeAgentlineofexternaldisk”等内容进行搜索并查看搜索结果,然后汪正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thefreelibrary.com/Seagate+Breaks+Out+Of+The+Box+at+CES.-a0157015544等网址,并对搜索、查看内容进行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058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上述打印件显示,2007年1月9日(原告FreeAgent商标的申请日)前互联网媒体有关于“FreeAgent”移动硬盘的中英文报道共计13篇。

第二次证据保全行为:登陆www.baidu.com,点击首页“新闻”中的“高级搜索”,然后在打开的网页中“包含以下全部的关键词”后输入“FreeAgent”、“限定要搜索的新闻的时间是”后选定“2007-01-01”、“2007-01-09”,然后点击“百度一下”查看搜索结果;

汪正在百度首页的搜索栏中分别输入“最高容量750GB希捷CES发布迷你硬盘”、“CES报道:希捷公司推出迷你硬盘FreeAgent”、“CES2007:希捷将推出750GB袖珍移动硬盘”进行搜索并查看其内容,然后汪正逐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info.secu.hc360.com/2007/01/081507110146.shtml”、“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153192.html”等网址,按回车键逐一查看其内容。

汪正对搜索、查看上述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059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第三次证据保全行为:登陆www.baidu.com,点击首页“新闻”中的“高级搜索”,然后在打开的网页中“包含以下全部的关键词”后输入“FreeAgent”、“限定要搜索的新闻的时间是”后选定“2007-01-01”、“2007-01-09”,然后点击“百度一下”查看搜索结果;

汪正在百度首页的搜索栏中分别输入“【CES2007)FreeAgent”、“希捷大容量便携存储设备欲取代本本”、“希捷袖珍移动硬盘将亮相CES容量达750G”、“希捷硬盘:微硬盘时代来临!希捷最新款硬盘产品”进行搜索并查看其内容,然后汪正进入谷歌页面,逐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最高容量750GB希捷CES发布迷你硬盘”、“[CES2007)FreeAgent”,按回车键逐一查看其内容。

汪正逐一在IE浏览器地址输入“http://big5.thethirdmedia.com/g2b.aspx/harddisk.thethirdmedia.com/Article/200704/show72107c54pl.html”等网址,按回车键逐一查看其内容,汪正对搜索、查看上述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存、拷屏、打印。

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060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操作属实。

上述两份公证书打印件显示,2007年1月8日至2007年1月9日期间,互联网媒体上有“希捷公司参加CET电子展发布迷你硬盘,最高容量750GB”共计50篇报道。

2012年8月29日,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路毅强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在公证员聂莎莎和工作人员孟令超的监督下,路毅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进行电脑硬盘清洁检查并确认时间后,代理人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希捷移动硬盘:希捷向大众推出零售产品双品牌战略”、“希捷新推Freeagent移动硬盘”、“原厂品质希捷FreeAgent移动硬盘评测”等内容,并对搜索的内容进行拷屏、打印。

上述打印结果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互联网媒体有83篇关于希捷“FreeAgent”移动硬盘产品的宣传。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路毅强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在公证员聂莎莎和工作人员孟令超的监督下,路毅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进行电脑硬盘清洁检查并确认时间后,代理人打开浏览器进入谷歌页面,在浏览器中搜索“CES走过40年2007大展开幕热点”等内容,并进行拷屏、打印。

上述打印内容显示,互联网媒体关于CES的新闻报道称,CES系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办的2007国际消费电子展,是全球最大规模的消费科技展。

2012年9月14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文献复制证明,根据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复印文献资料。

该文献资料系2007年1月9日之���新闻媒体对于Seagate或希捷的广告。

2012年9月21日,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路毅强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在公证员聂莎莎和工作人员孟令超的监督下,路毅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在进行电脑硬盘清洁检查并确认时间后,代理人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页面,在浏览器中搜索“希捷公司将在中国生产第五代U系列硬盘”等内容,并进行拷屏、打印。

上述打印内容显示,2009年10月21日前,互联网媒体关于“Seagate”或“希捷”移动硬盘的报道有12篇。

2012年9月3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内容如下:委托项目为“FreeAgent”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委托单位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责任公司,检索工具为《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21日,检索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至31日,检索结果为:经查上述检索工具,以“FreeAgentor(“FreeAgentand硬盘”)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全文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报纸文献篇,以“FreeAgentorFreeAgent”为检索词,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报纸文献15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期刊文献56篇。

上述打印件显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期间,有关于“FreeAgent”移动硬盘的167篇报道(其中164篇中文报道,3篇英文报道)。

2012年9月18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内容如下:委托项目为“Seagateor希捷”在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委托单位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检索工具为《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为1980年至2009年10月21日,检索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至18日,检索结果为:以“Seagateor希捷”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挑选提供1726条目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篇名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提供268条目录,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根据客户要求提供100条目录。

上述打印件显示,2009年10月21日之前,有关于“Seagateor希捷”移动硬盘的中文媒体报道124篇。

3、希捷科技有限公司(SEAGATETECHNOLOGYLLC)取得的商标情况:序号注册号商标标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注册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第330815号电脑磁盘驱动器和电脑磁盘驱动器系统审判长  严伟晖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晓民第1465719号计算机内保存与恢复信息的计算机软件等200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7日第3465459号计算机周边设备、数据储存用磁盘等2004年7月28日2014年7月27日第5497052号计��机外围设备等2011年2月21日2021年2月20日第5944157号数据存储器、计算机存储器等200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第5944158号数据存储器、计算机存储器等200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第G1032405号硬盘驱动器,数字磁盘驱动器2010年2月24日2020年2月24日第8180225号SEAGATEFREEAGENT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硬盘等201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0日被告联强公司主张的事实2011年3月11日,联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卖方)与明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买房向卖方购买SEAGATESTAA1000302、STAA500306、STAA500307等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进口日期为2011年3月19日。

明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联强公司(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代销合同书》,约定本合同适用于乙方及乙方所属分公司包括深圳分公司,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包括SEAGA硬盘)。

2011年9月29日,明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联强公司开具金额为6964580.66元的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被告希捷公共公司确认,联强公司系希捷硬盘的合法代理商。

被告顺电主张的事实2009年9月23日,联强公司与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采购合同》,约定:顺电公司向联强公司采购希捷硬盘等商品,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庭审中,联强公司确认,顺电公司销售的希捷硬盘来源于联强公司。

商标争议情况2011年11月8日,希捷科技有限公司(SeagateTechnologyLLC)对原告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提起争议申请,理由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的“FREEAGENT”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2013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25645号《关于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2日,希捷科技有限公司(SeagateTechnologyLLC)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原告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2013年12月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201207362的《关于第5836028号“FREEAGENT”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定驳回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836028号“FREEAGENT”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010年4月6日,希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第8180225号“SEAGATEFREEAGENT”商标申请,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2012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65515号“SEAGATEFREEAGENT”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SEAGATEFREEAGENT”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FREEAGENT”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180225号“SEAGATEFREEAGENT”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上述裁定及决定均已生效。

其他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215元、律师费20000元、翻译费6550元、信息服务费12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证、公证书及封存物、证明、合同、代销合同书、商品采购合同、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了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控侵权物品为移动硬盘,属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希捷公共公司为���捷集团的总公司,其在全球范围内几十家子公司,包括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根据涉案移动硬盘包装上标明的信息:生厂商为“希捷科技”、网站为“www.seagate.com”、版权由SEAGATETECHNOLOGYLLC所有。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www.seagate.com系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SEAGATETECHNOLOGYLLC系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涉案硬盘上标明的、商标也由希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移动硬盘系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移动硬盘由被告希捷公共公司、希捷深圳代表处、希捷无锡公司、希捷苏州公司生产销售,其主张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原告对上述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联强公司、顺电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早在2007年1月5日,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请“FreeAgent”商标注册,注册日期为2008年7月22日。

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一直使用该商标。

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的“SEAGATEFREEAGENT”商标,也已经获得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

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硬盘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也连年在国内的媒体上进行了宣传和报道,已被国内消费者广泛认知。

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硬盘及包装上,使用的“FreeAgent”标识为大小写组合,与原告享受商标权的“FREEAGENT”商标并不相同;

“FreeAgent”标识也未单独使用,均是与、组合使用,并且“FreeAgent”字体均偏小,并不显著和突出。

经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隔离比对,结合国内公众对英语的认知程度、希捷硬盘在业界的知名度、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控侵权硬盘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硬盘上使用“FreeAgent”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第5836028号“FREEAGENT”商标的侵权。

据此,联强公司作为希捷硬盘在国内的合法代理商、顺电公司作为希捷硬盘的零售商,不构成侵权,原告对该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元岗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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