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110号原告:长沙睿哲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群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1402房。
法定代表人:李亮。
委托代理人:袁立辉,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3号创想中心1807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滨委托代理人:邓倩,公司职员。
原告长沙睿哲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睿哲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长沙睿哲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亚娇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