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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巨野县易之快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91民初239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巨野县易之快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巨野县易之快客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39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易之快客眼镜店,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田桥镇万山小区大门南“易之快客眼镜田桥配镜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田桥镇万山小区大门南。

经营者:于祥振,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易之快客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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