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530号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港建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铭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友友。
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铭至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鑫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