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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允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允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允闭;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民初157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074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集乡王油坊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RJHG91。

法定代表人:王允闭。

被告:王允闭,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创业六路北侧会信用代码91341600686852653P。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与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萬福堂公司)、王允闭、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信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被告金诚信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到庭参加诉讼。

萬福堂公司、王允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中药业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带有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

2、依法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3、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一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5、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江中药业公司另补充,本案诉讼请求没有商标权侵权,仅是不正当竞争。

被告金诚信和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销售商标侵权行为。

被答辩人产品属于OTC药品,而答辩人销售产品为普通食品。

答辩人销售产品的包装与被答辩人的产品包装不具有近似性。

被答辩人应证明其包装有专利性、标志性,其仅提供证据证明“江中”是知名商标。

二、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该包装侵权,应由萬福堂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系合法购进。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150000元无法律依据。

被告萬福堂公司、王允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原告是医药制造、保健食品生产和制造公司,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925号公证书,对原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案涉侵权产品系被告金诚信和公司销售,根据侵权实物上的信息,被告萬福堂公司系生产企业。

原告生产销售的“江中乳酸菌素片”的包装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三九萬福堂“乳酸菌片”与原告生产的“乳酸菌素片”,两者在整体包装装潢较为相似,在两者使用于同类商品上时,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萬福堂公司作为生产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诚信和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食品销售的公司,结合江中药业公司相关品牌产品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公司对萬福堂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江中药业公司诉请萬福堂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王允闭,对萬福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萬福堂公司生产案涉侵权产品时,王允闭并非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对江中药业公司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判令萬福堂公司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已受到损害,因此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萬福堂公司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萬福堂公司用于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产品包装,本院责令销毁。

金诚信和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考虑萬福堂公司、金诚信和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萬福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金诚信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江中乳酸菌素片”商品包装装潢相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江中乳酸菌素片”包装装潢相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安徽萬福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3元,安徽省金诚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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