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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461号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祝贝贝(实习),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艳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蕊,龙口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人民币(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是专业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大型企业。

公司构建起集种猪繁育、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屠宰分割、熟食加工为一体的完整的肉食品产业链。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优质鲜冻分割猪肉、低温肉制品、散装酱卤食品等三大类400余个品种。

目前,公司已在山东省内建立起覆盖广泛的终端销售网络,并开始了全国市场拓展的征程。

龙大肉食也正从区域性的领导品牌向全国性的一流品牌阔步迈进。

目前,龙大肉食在山东省内发展了2500家肉食专卖店、200多家高档熟食专柜。

坚持全程冷链运输,严格实行当天送货,当天销售。

企业理念优质绿色的猪源,是龙大肉制品的根本保障。

多年来,龙大建立起自有的生猪养殖“六统一”管理体系,做到了“统一规划、统一猪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保健、统一检测”。

从国外引进优良种猪,兴建了一流标准的PIC祖代猪场。

保证了肉品的源头高品质。

2009年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5189737号“龙大肉食”商标,2009年5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至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止。

2010年6月17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被告销售假冒原告的“龙大肉食”牌商标产品,原告随派相关调查人员通过公证取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公证处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

原告认为,因被告假冒原告的商标并以低档次产品冒充原告的产品,造成了市场混乱,使原告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被告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龙口市百姓果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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