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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庆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3660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庆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刘庆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66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永,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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