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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徽宴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26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安徽宴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安徽宴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269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宴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奋勇街小区1号楼13层局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959292。

法定代表人:郭俊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安徽宴乐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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