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7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负责人:张峰。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