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昆,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