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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6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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