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99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盘龙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红旗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湘潭盘龙山庄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陶 玲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格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