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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城市焕坤建筑工程机械经营部;王焕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7号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银雀山路交汇东500米路北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焕坤,经理。

被告:诸城市焕坤建筑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民西路杨春商贸城A三区172号“焕坤莱工铲车建筑机械”商铺。

主要负责人:王焕坤,经理。

被告:王焕坤,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城市焕坤建筑工程机械经营部、王焕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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