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95号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长扬庆丰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88号泰盛广场负一层016号。
经营者:魏林庆。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长扬庆丰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