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9341号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薛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桥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尚公司)与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桥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去除一切涉及原告商标图案或文字的标识、项目案名、广告、招牌、微信文案、网站信息等;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亿丰”字样;
3.判令被告在公共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亿集团)在2004年投资设立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了沈阳“亿丰时代广场”项目,随后在上海等十多个省市开发推广“亿丰”品牌。
上亿集团于2013年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亿丰”商标,并于2015年1月7日获得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6年1月7日获得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上亿集团多年运作,“亿丰”商标获得广泛的行业知名度,荣获诸多荣誉称号。
2019年上亿集团将前述商标转让给原告。
原告发现,被告在对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凤城市邓铁梅路的项目名称“凤城亿丰城市广场”“亿丰国际商贸城”“亿丰商贸城”“亿丰易佰家国际家居广场”“亿丰家居广场”“亿丰建材商场”“凤城亿丰建材城”中使用商标“亿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亿丰”字号,借助原告“亿丰”品牌的广告效应,对自身进行宣传,恶意混淆视听,使公众误认为被告或被告开发的项目与原告存在关联,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因被告侵权方式存在微信公众号的网络侵权,原告有权向侵权行为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亿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不应成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凤城市,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除了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方式包括微信公众号上的网络侵权,但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表现为在凤城市的项目名称上使用“亿丰”商标,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亿丰”字号,并非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予以认定,即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亿丰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宫晓艳书记员 黄孜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