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6590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L。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彬,系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小丽,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达菲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36号9栋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J。
经营者:彭万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达菲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