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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彭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4450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彭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彭红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初4450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红杰,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与被告彭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被告彭红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包括律师费1万元、调查取证费1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是集潮流商品销售、艺术家经纪、衍生品开发与授权、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业务于一体的文化娱乐公司。

原告在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了第30569274号“POPMART”商标及第33961688号皇冠加“kennyswork”组合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经过使用上述权利商标与原告及原告商品已建立了广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对应关系。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TOU好玩家店铺”销售擅自使用上述权利商标的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结合被告的销售数量进行估算确定赔偿金额。

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4000元及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调查取证费6000元,被告也应当一并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彭红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为:1.被告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没有侵权故意。

2.涉案商品均有正规进货渠道,被告购进并销售的是原告生产、销售的正品盲盒。

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店铺显示的销售金额是涉案店铺的全部销售额,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独销售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5月6日,原告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30569274号“POPMART”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7月14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33961688号皇冠加“kennyswork”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3日。

2019年11月15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梦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IPAD平板电脑,装载并打开拼多多平台,进入拼多多页面后,在搜索栏搜索“泡泡玛特Molly毕奇泡泡圈款盲盒祖国版娃娃手办公仔玩偶儿童玩具”,出现“公仔molly泡泡圈娃娃??17.8,已拼5454件”的商品,点击进入该商品,显示多种款式,选择其中的“毕奇森林随机一个”,支付12.8元购买。

后徐梦瑶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收取了邮寄的涉案商品,公证处对商品进行了封存。

上述事实由(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66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当庭拆封勘验,商品为一个紫色包装盒,包装盒侧面印有POPMART字样,同时印有品名PUCKY森林精灵系列手办,总经销商及制造商均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打开包装盒内有一服装主色为紫色的玩偶,玩偶足底印有POPMART,紫色包装盒为可反复拆包的纸盒。

经比对,上述“POPMART”字样与第30569274号商标基本一致。

与原告提交的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的包装盒上下开口处均粘贴封死,需破坏粘合处才可打开,涉案商品包装盒上下开口处系普通的可重复开关的搭扣;

正品包装盒上均贴有荧光反射的防伪标签,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没有防伪标签。

2019年12月3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梦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IPAD平板电脑,装载并打开拼多多平台,进入拼多多页面后,在搜索栏搜索“TOU好玩家”相关店铺,在搜索结果中看到名称为“TOU好玩家”的店铺,点击进入该店铺,在店铺商品中看到名称为“泡泡玛特茉莉molly校园系列盲盒POPMART祖国版娃娃公仔玩具礼物”的商品,点击进入该商品,显示多种款式,选择其中的“Molly校园随机1盒”,支付10.8元购买。

后徐梦瑶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收取了邮寄的涉案商品,公证处对商品进行了封存。

上述事实由(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当庭拆封勘验,该商品为一个金黄色包装盒,盒侧面印有POPMART字样及皇冠图形,顶部印有皇冠图形,同时印有品名MOLLY校园系列手办,总经销商及制造商均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打开包装盒内有一玩偶,玩偶足底印有POPMART,包装盒为可反复拆包的纸盒。

经比对,上述出现的“POPMART”字样与第30569274号商标基本一致,皇冠图形与第33961688号商标基本一致。

与原告提交的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的包装盒上下开口处均粘贴封死,需破坏粘合处才可打开,涉案商品包装盒上下开口处系普通的可重复开关的搭扣;

正品包装盒上均贴有荧光反射的防伪标签,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没有防伪标签。

2019年12月5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IPAD平板电脑,装载并打开拼多多平台,进入拼多多页面后,在搜索栏搜索“TOU好玩家”相关店铺,在搜索结果中看到名称为“TOU好玩家”的店铺,点击进入该店铺,在店铺商品中看到名称为“祖国版molly盲盒西游记系列泡泡玛特POPMART茉莉公仔娃娃隐藏玩具”的商品,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多种款式,选择其中的“大耳牛系列全套12个”,支付174元购买。

后张文波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收取了邮寄的涉案商品,公证处对商品进行了封存。

上述事实由(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当庭拆封勘验,该商品内含两个棕色包装盒,两个盒顶部及侧面均印有POPMART字样及皇冠图形,两个盒内均有六个棕色小包装盒,小包装盒侧面印有POPMART字样及皇冠图形,顶部印有皇冠图形,每个包装盒内含有一个玩偶,玩偶足底均印有POPMART字样,每个小盒均印有品名MOLLY寻找大耳牛系列,经销商均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经比对,上述出现的“POPMART”字样与第30569274号商标基本一致,皇冠图形与第33961688号商标基本一致。

与原告提交的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的包装盒上下开口处均粘贴封死,需破坏粘合处才可打开,涉案商品包装盒上下开口处系普通的可重复开关的搭扣;

正品包装盒上均贴有荧光反射的防伪标签,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没有防伪标签。

2019年11月18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钰在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IPAD平板电脑,装载并打开拼多多平台,进入拼多多页面后,在搜索栏搜索“TOU好玩家”相关店铺,在搜索结果中看到名称为“TOU好玩家”的店铺,点击进入该店铺,在店铺商品中搜索“泡泡玛特Molly毕奇海洋职业”,可看到名称为“泡泡玛特Molly毕奇海洋职业星座盲盒娃娃儿童玩具公仔少女心”的商品,点击进入该商品,显示多种款式,选择其中的“Molly职业随机一盒(透明袋子)”,支付19.8元购买。

后刘钰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收取了邮寄的涉案商品,公证处对商品进行了封存。

上述事实由(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39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当庭拆封勘验,商品为一个黄色包装盒,盒子侧面印有POPMART字样及皇冠图形,顶部印有皇冠图形,侧面印有品名MOLLY职业系列2手办,总经销商及制造商均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打开包装盒内有一个玩偶,足底印有POPMART字样。

经比对,上述出现的“POPMART”字样与第30569274号商标基本一致,皇冠图形与第33961688号商标基本一致。

与原告提交的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的包装盒上下开口处均粘贴封死,需破坏粘合处才可打开,涉案商品包装盒上下开口处系普通的可重复开关的搭扣;

正品包装盒上均贴有荧光反射的防伪标签,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没有防伪标签。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鉴别证明载明:经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鉴别,店铺名称为“TOU好玩家”的拼多多店铺【公证书号:(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395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2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6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664号】所销售的带有“POPMART”商标的商品,并非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或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

原告为证明涉案店铺的销售数据,向本院申请调取该涉案店铺的后台数据,拼多多网站的运营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载明:1.店铺名称:TOU好玩家入驻人信息:姓名:彭红杰身份证号码……2、店铺名称:TOU好玩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人:彭红杰……3、商品ID8988960176的销售数量共计5661件,销售金额共计202721.2元;

商品ID27021501370中,商品名称含“泡泡玛特”的销售数量共计558件,销售金额共计16417.2元;

商品ID39133688590的销售数量共计435件,销售金额共计18635.4元;

商品ID5804223562的销售数量共计1920件,销售金额共计80781.85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回函中上述ID与原告公证购买涉案商品时的链接相对应。

被告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交了在阿里巴巴网站购买商品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其中被告主张从上游供货商家胡想红处进货订单网页中的“新款盲盒天使娃娃圣诞水果卡娜赫拉生物角落烘焙抓抓机A款维京人8—9CM公仔??55”及“新款盲盒天使娃娃圣诞水果卡娜赫拉生物角落烘焙抓抓机B款印尼安人8—9CM公仔??55”即对应上述(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6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2件玩偶进货价为118元。

其中被告主张从上游供货商北京博雅之烁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订单网页中的“新款盲盒天气款圣诞6款12款海洋搪胶公仔摆件收藏抓抓机6款校园A??55”(购买15件)“新款盲盒天气款圣诞6款12款海洋搪胶公仔摆件收藏抓抓机6款毕奇B??65”(购买96件)“新款盲盒天气款圣诞6款12款海洋搪胶公仔摆件收藏抓抓机13款西游??130”(购买20件)“新款盲盒天气款圣诞6款12款海洋搪胶公仔摆件收藏抓抓机6款毕奇A??65”(购买48件)即对应(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664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4552号、(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395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

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进货记录无法与涉案商品一一对应,其中的商品远低于正品售价,正品定价每个59元,原告商品的销售方式为直销,没有网络销售平台。

庭审中,被告称销售时不知道正版的价格及产品包装情况,并认为只要看不到包装盒里的内容即为盲盒,不需要破坏性拆封设计。

另查,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商品实物、鉴别证明、网页截屏打印件、回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30569274号商标及第33961688号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及包装盒上标注的“POPMART”字样及包装盒上标注的皇冠加“kennyswork”标识,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上述标识分别与涉案第30569274号商标及第33961688号商标外观一致,而且涉案商品属于该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同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现原告否认涉案商品系其生产、销售的正品,且经比对涉案商品与原告提交的正品存在从外观到功能的显著差异,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侵害原告对第30569274号商标及第33961688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涉案商品,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除需要证明其客观上具有合法来源,还应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一般认为此处的“知道”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

换言之,证明不知道也就是要证明销售商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无法知道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进货记录网页所显示信息与部分涉案商品并不能一一对应,且本院注意到,首先,被告网店中涉案商品销售界面上突出宣传“盲盒”“隐藏”,而涉案商品包装盒却为可以重复打开的普通纸盒,无任何密封装置和措施,被告作为玩具经销商辩称其以为只要看不到盒内商品就叫盲盒,显然不合常理;

其次,被告购进涉案商品的价格与原告正品零售价悬殊,涉案商品销售链接均显著载明“泡泡玛特”字样,且原告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理应觉察。

综上,根据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对“盲盒”的宣传及对于“泡泡玛特”的显著标注,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对于原告的商标及产品具有一定了解,作为玩具经销商,在涉案商品存在上述异常现象时,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涉案商品来源以及是否为正品进行核实,而被告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进行相关核实工作,故本院认为被告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对于涉案侵权行为负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原告虽主张拼多多网站的运营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函中载明的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即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数及销售额,但涉案商品购买链接明确显示对应多款商品,且原告并未证明被告销售相应商品的利润金额或比率,故该数据无法直接作为赔偿金额使用,但该数据可一定程度反映被告店铺的经营情况,可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情况、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鉴于其确实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应的公证书,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30569274号及第339616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彭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彭红杰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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