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0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久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43号440-0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松。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久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第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沈阳久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