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坡区炮哥炸鸡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9号1幢(万科西九吊3-商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QCM444。
经营者:谭锋,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龙坡区炮哥炸鸡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1年6月7日,九龙坡区炮哥炸鸡店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