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85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虹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燕兵,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