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3253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茗盛茶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信用代码92441900MA533XMP1G。
经营者:石宝胜,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0×××××××********。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茗盛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