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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新罗区美惠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新罗区美惠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新罗区美惠佳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初525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美惠佳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小商品市场第18号至2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XQCLT69。

经营者:郑建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美惠佳超市(以下简称:美惠佳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被告美惠佳超市的经营者郑建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惠佳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美惠佳超市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的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美惠佳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罗伊视效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经调查发现,美惠佳超市未经罗伊视效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新罗区美惠佳超市”销售与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视效公司产品或经罗伊视效公司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罗伊视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美惠佳超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罗伊视效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美惠佳超市辩称,1.答辩人是零售个体户,不是生产商,也不是批发商,通过系统以及进货单据查询,答辩人商店只有两盒玩具,所以答辩人没有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的权利。

答辩人地处登高西路小商品市场,销售数量有限,不可能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罗伊视效公司要求赔偿4万元的巨额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罗伊视效公司应提供此款产品的正版产品的官方定价,同时证明4万元损失的界定依据。

2.答辩人属于不知情,不应对罗伊视效公司赔偿损失。

答辩人销售的玩具全部由龙岩市新罗区龙龙玩具批发经营部提供,并由他们公司业务员陈列和上货,属于正规销售进货渠道。

有供货合同、业务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

答辩人不是生产单位,也不是供货商,不应该认定答辩人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的权利,应该追究供货商责任。

罗伊视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1269861号“ROBOCARPOLI珀利”(图文)商标档案,证明:罗伊视效公司是涉案标识的商标权人。

2.(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3.人民网-《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网页截图,向中国消费者发布问卷调查,变形警车珀利在所有卡通玩具品牌中获得最高票数,证明:罗伊视效公司作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涉案商标有广泛使用,正品销量较高。

4.(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证明:罗伊视效公司相关作品形象及商标获得国内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荣誉度。

5.(2020)川国公证字第73457号公证书、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商标权。

美惠佳超市向本院提交证据:供销合同一份、龙龙玩具销售单一份,证明:被告是在完全不知情且有合法供货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被告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罗伊视效公司提供的证据,美惠佳超市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罗伊视效公司对美惠佳超市提供的证据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美惠佳超市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并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伊视效公司是一家成立于大韩民国的公司。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变形警车珀利”出具《聘书》,载明聘请其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2月26日,在电商平台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上单个“变形警车珀利”卡通形象玩具的售价为89元,“珀利六合一套装”玩具售价为449元。

申请人南京达雄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受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为维护罗伊视效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负责人何开达于2020年5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对申请人指派的购买人员付涛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及该处工作人员高某会同购买人员付涛来到福建省龙岩市××路××一家门头标有的“旺福来超市登高店”的店铺,购买了总价为30元标有“POLI”字样的玩具一盒,在店内挂有证照(新罗区美惠佳超市),购买人付涛使用手机付款后,对手机支付页面进行截图,所购玩具由公证员陈某编号(编号为:×××-2)。

公证员陈某对上述购买现场进行拍照,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公证员陈某、工作人员高某、购买人员付涛均在《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

购买完毕后上述人员对所购得玩具的外观进行拍照,并封存购买的玩具,对封存外观进行拍照。

事后打印照片共五页。

封存所购的玩具由申请人保管。

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20)川国公证字第7345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一盒“安巴救护车”玩具,玩具外包装的正面左上角、正上方的中间、背面的右上角都有“ ”标识,该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美惠佳超市系登记成立于2018年8月27日的个体户工商,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食品、卷烟、雪茄烟、百货、五金的零售。

罗伊视效公司就本案同一事实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本案被告美惠佳超市,要求美惠佳超市停止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罗伊视效公司还向本院提起包括针对本案被告在内的系列诉讼案件共47件。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公司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罗伊视效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玩具外包装上的“ ”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相同,且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罗伊视效公司,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国公证字第73457号公证书,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玩具系由美惠佳超市销售。

美惠佳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罗伊视效公司要求美惠佳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美惠佳超市是实施市场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对于自身所售产品的来源应当施以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慎审查。

美惠佳超市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来源于罗伊视效公司,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罗伊视效公司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美惠佳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

罗伊视效公司虽未提交单据证实其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其已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相关的公证文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单据均已作为证据提交,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显是必然。

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的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罗伊视效公司同时提起系列诉讼维权费用较低,美惠佳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美惠佳超市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售价,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

本院酌情确定美惠佳超市赔偿罗伊视效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综上所述,美惠佳超市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罗伊视效公司诉请美惠佳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罗区美惠佳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新罗区美惠佳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新罗区美惠佳超市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新罗区美惠佳超市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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