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73号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光谷新汇1号地块栋7层10办公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630215112。
法定代表人:陈秋桂,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