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18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美一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
经营者:陈传忠。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美一天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