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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626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6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正兴路99号俊翔市场2号门01号邮箱自编号110288。

经营者:何欢,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自行达成和解,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淇点果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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