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珂,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立晔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
上诉人曹珂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立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曹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曹珂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称因其个人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曹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珂撤回上诉。
上诉人曹珂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曹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