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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成与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丽知初字第4-4号
案件名称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成与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4-4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涌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继成。

被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合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文跃,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成伟,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9月21日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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